自助式寄物櫃使用條款

本使用條款為住宿本飯店之賓客在辦理入住前或辦理入住後將自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以下簡稱「行李等」)暫時寄放於「住宿賓客專用自助式寄物櫃(寄物櫃式或防盜繩式)」(以下簡稱「自助式寄物櫃」)時的使用條件規定。使用自助式寄物櫃之賓客(以下簡稱「使用者」)視為同意本使用條款後使用自助式寄物櫃。此外,自助式寄物櫃乃為暫時寄放使用者行李等而出借之場所,非由本飯店負責保管使用者行李等,本飯店的責任僅限於本使用條款所規定之內容。

第一條(自助式寄物櫃之使用目的與使用時間)

使用者可從辦理入住前或辦理入住後起到退房後當日24:00為止使用自助式寄物櫃。

第二條(寄放物品之相關限制)

  1. 下列物品不得寄放於自助式寄物櫃。

(1) 現金或有價證券
(2) 貴重物品(信用卡或提款卡等相當於現金之物品/護照等可辨識個人身分之物品/珠寶、貴金屬、書畫、骨董、照相機、電腦等高價物品/含眾多個人資料的物品/三萬日圓以上的高額物品/使用者認為非常重要的其他物品、文件或資料等)
(3) 動植物等生物或屍身、屍體、遺骨
(4) 需要冷藏或冷凍之物品
(5) 具揮發性或毒性之物品抑或爆炸物等危險物品
(6) 槍炮彈藥刀械類、毒品類或其他可能牽涉到犯罪的物品,抑或法令等條文規定禁止持有或攜帶之物品
(7) 贓物或其他以犯罪手法取得之物品
(8) 散發異味或惡臭的物品、不潔物品、腐壞變質或容易損壞之物品、可能弄髒或損壞自助式寄物櫃之物品或基於衛生面考量無法使用自助式寄物櫃之物品
(9) 過重物品(15公斤以上)或本飯店研判不適於寄放在自助式寄物櫃之物品

  1. 本飯店研判使用者寄放於自助式寄物櫃之物品(以下簡稱「寄放物」)屬前項規定中不得寄放之物品或疑似為該類物品時,本飯店可在使用時間內打開自助式寄物櫃,對寄放物採取開封確認、另行保管、廢棄或報警處理等措施,並視使用者已對此舉表示同意,使用者對此舉提出之任何異議本飯店概不受理。此外,採取廢棄等措施時如有相關費用須由本飯店承擔,本飯店可要求使用者支付本飯店承擔之費用。再者,如本飯店採取的處理措施對使用者造成損害,本飯店概不負責。

第三條(關於密碼的使用與鑰匙遺失)

  1. 使用者使用自助式寄物櫃(防盜繩式)時須留意不讓第三者得知密碼,自行負責保管記載密碼的字條等,本飯店概不保管。如因該字條等遺失而導致自助式寄物櫃被第三者開鎖或寄放物遭竊時本飯店不負其責。
  2. 使用者表示忘記自助式寄物櫃(防盜繩式)密碼時,或密碼輸入錯誤等導致使用者無法開鎖時,抑或遺失自助式寄物櫃(寄物櫃式)鑰匙時,唯有在本飯店合理研判該使用者為該自助式寄物櫃使用者時可由本飯店員工打開該自助式寄物櫃。此時,將寄放物交給上述使用者時,該使用者須出示身分證件等以資我方確認是否為本人,並填寫姓名、地址、電話等資料交給我方,使用者出示的身分證件等我方也將影印存證。經過此等手續後,唯有在本飯店可合理研判寄放物為該使用者之行李等時可由該使用者取回寄放物。此外,打開該自助式寄物櫃(防盜繩式)時如需截斷防盜繩,或遺失自助式寄物櫃(寄物櫃式)的鑰匙時,我方可要求使用者支付修理費用之必要經費。再者,根據本項內容開鎖而將寄放物交給使用者後,即使該使用者並非真正的使用者,本飯店不負其責。

第四條(使用時間到期後之措施)

  1. 超過第一條的使用時間仍未取出寄放物時,本飯店將打開自助式寄物櫃取出寄放物,將寄放物視為遺留物品保管於本飯店規定之場所,最多保管七天。此時,本飯店可確認遺留物品之內容,使用者須對本飯店支付遺留物品保管費,費用以退房翌日起至使用者前來領取之所需日數乘以500日圓計算。惟遺留物品中包含食品飲品或本飯店研判基於衛生管理考量難以保管之物品等時,即使在保管期間內也將立刻丟棄。
  2. 本飯店發現超過使用時間的遺留物品且得知該使用者之身分時,必要時將聯絡該使用者。惟該使用者不回應本飯店之聯絡,抑或使用者不明,且遺留物品經過上述規定之保管期間後使用者仍未前來領取時,本飯店將依遺失物法以本飯店的拾得物處理要領處理。
  3. 因處分保管中的遺留物品而產生利益時,該利益將用於填補保管費用等,即使該利益超出所需費用,本飯店不負還款義務。此外,填補後仍有費用須由本飯店承擔時,使用者負有賠償該費用之義務。再者,關於本飯店處理遺留物品一事,使用者提出之任何異議本飯店概不受理。
  4. 本飯店將遺留物品交給希望領取的使用者或其代理人時,代理人須根據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出示身分證件等以資我方確認是否為本人,並填寫姓名、地址、電話等資料交給我方,代理人出示的身分證件等我方也將影印存證。經過此等手續後,唯有在本飯店可合理研判寄放物為該使用者之行李等時可由該代理人取回寄放物。此外,由代理人領取一事,僅限使用者已親自聯絡本飯店時可行。再者,根據本項內容將寄放物交給使用者或其代理人後,即使該使用者或代理人並非真正的使用者或代理人,本飯店不負其責。

第五條(使用者的賠償責任)

使用者於使用自助式寄物櫃時或在使用方面造成本飯店或第三者蒙受損害時必須賠償其損害。

第六條(免責事項與賠償責任)

  1. 自助式寄物櫃乃由使用者暫時寄放物品,風險與責任均由使用者本人承擔,本飯店對自助式寄物櫃內的寄放物不負保管之責。
  2. 發生下列情事時,無論使用者有無過失,本飯店對於寄放物的滅失、損毀、破損或變質等(以下簡稱「滅失」)概不負賠償責任。

(1) 寄放物為本使用條款第二條第一項(1)到(9)規定的不得寄放之物品
(2) 因使用者上鎖有誤或忘記上鎖而導致使用者蒙受損害
(3) 因天災地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導致寄放物滅失
(4) 公家機關等相關單位要求調查、檢查、收押或提出寄放物
(5) 因第三者破壞自助式寄物櫃而導致寄放物遭竊或滅失等
(6) 以違反本使用條款之用法使用自助式寄物櫃
(7) 其他不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

  1. 寄放物遭竊或滅失,且本飯店對該筆遭竊或滅失有責任時,本飯店對使用者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以等同遭竊或滅失的寄放物時價(限使用者可合理舉證之金額)或30,000日圓之較低金額為上限。

第七條(禁止事項)

非住宿賓客嚴禁使用自助式寄物櫃(以下簡稱該人為「不當使用者」)。如本飯店發現有人不當使用,無論其目的或理由等為何,不當使用者須對本飯店支付保管費,費用以開始寄放到領取物品之所需日數乘以1,000日圓計算。

第八條(合意管轄法院)

起因於本條款而產生之糾紛,雙方同意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的專屬管轄法院。

第九條(條款之修訂)

  1. 本使用條款可在本飯店之裁量下修訂。
  2. 本飯店修訂本使用條款時,將於生效日兩天前為止將條款修訂一事及修訂後的條款內容與生效日公布在自助式寄物櫃上。
  3. 修訂後的條款生效後,使用者根據使用條款使用自助式寄物櫃時便視為使用者同意條款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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