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衣帽间使用章程

本使用章程适用于即将入住或已入住本酒店的顾客在登记入住及退房后将自身携带的手提行李或随身物品(以下简称“行李等”) 寄存于“入住者专用自助衣帽间(储物柜式或钢架式)”(以下简称“自助衣帽间”)进行临时保管的使用条件。使用自助衣帽间的顾客 (以下称为“使用人”)须在同意本章程的前提下自行使用。另外,自助衣帽间是为使用者暂时保管手提行李而提供的临时场所,并非本酒店直接保管,因此本酒店的相关责任将仅限于本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

第1条(自助寄存服务的使用目的及时间)

使用者仅限在登记入住前及退房后至退房当日24:00前使用自助衣帽间。

第2条(关于存放物品的限制)

  1. 下列物品不得存放于自助衣帽间。

(1) 现金及有价证券;
(2) 贵重物品(包括信用卡、现金卡等相当于现金的物品;护照等可以证明本人身份的物品;宝石、金属、书画、古董、照相机、电脑等高价物品;含有大量个人信息的物品;3万日元以上的高价物品,以及其他使用者认为贵重的物品、文件、资料等)
(3) 动植物等生物及其尸体、尸骸、遗骨
(4) 需要冷冻冷藏的物品
(5) 具有挥发性或毒性以及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6) 枪炮刀剑类、毒品、兴奋剂等、或其他可能与犯罪相关的物品,以及法规等禁止持有、携带的物品
(7) 赃物及其他犯罪所得财物
(8) 散发异味或恶臭的物品;不卫生或是容易腐坏变质、破损的物品;有可能对自助衣帽间造成污损、毁损或出于卫生考虑而不宜使用的物品
(9) 过重物品(15公斤以上)以及本酒店判断为自助衣帽间不适宜保管的物品

  1. 若使用者存放于自助衣帽间的行李等(下文简称“保管物”)属于前款规定的不得存放物品、或本酒店判断为疑似不得存放物品时,本酒店可在使用期间内打开自助衣帽间、查看保管物、对其另行存放、丢弃、报警或将物品移交警方等,使用者须对此事先同意,且不得对本酒店的措施提出异议。丢弃等处理方式导致本酒店产生费用支出时,本酒店将向使用者追偿相关费用。此外,若本酒店选择的处理方式令使用者产生损失,本酒店概不负责。

第3条(密码保管与钥匙遗失)

  1. 使用者应妥善处理自助衣帽间(钢架式)的密码,避免被第三者知晓,并自行负责保管记有密码的便条等,本酒店概不负责保管。因便条丢失等导致第三者非法开锁或盗窃等情况时,本酒店将不承担责任。
  2. 使用者提出忘记自助衣帽间(钢架式)的密码或误输入等导致入住者无法开锁、或自助衣帽间(储物柜式)的钥匙遗失时,仅当本酒店可合理确定当事者为该自助衣帽间的使用者的情况下,本酒店的员工才会对该自助衣帽间进行开锁。将保管物或存放物品交还给申请开锁的使用者时,该使用者应出示身份证等,并提供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以证明身份。在此过程中,可能需要提供身份证等的复印件。只有通过以上手续,且本酒店可合理确定保管物为该使用者的行李等时,该使用者才可领取保管物。此外,对该自助衣帽间(钢架式)进行开锁时,若钢缆锁被剪断或自助衣帽间(储物柜式)钥匙遗失,将会收取必要的修理费用。根据本项内容进行开锁并交还保管物或存放物品后,即使领取物品者并非真正的使用者,本酒店也不承担责任。

第4条(超期寄存的处理办法)

  1. 若超过第1条的使用期限后保管物仍未被取走,本酒店将打开自助衣帽间,将保管物取出,作为遗留物品保管于本酒店指定场所,最长期限为1周。该情况下,本酒店可能会对遗留物品的具体情况进行确认。此外,使用者需要向本酒店支付遗留物品保管费,费用标准为自退房的次日起至领取当天,每天500日元。但是,若遗留物品中有食品或其他本酒店出于卫生管理判断为难以保管的物品等,即使处于保管期间内也会即日处理。
  2. 本酒店发现超期的遗留物品,并已确认其使用者身份时,将视需求联系使用者。若使用者未回应本酒店的联络或无法确认使用者身份,且在前款规定的保管期限过后使用者仍未领取遗留物的情况下,本酒店将遵循遗失物法,按照拾得物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3. 处理保管中的遗留物品而产生的收益,将用于抵充保管等相关费用。即使该收益超过了费用支出,本酒店也无义务进行返还。此外,若抵充后本酒店仍有费用支出,使用者需负担相应费用的赔偿义务。使用者不得对本酒店的遗留物品处置方式提出任何异议。
  4. 本酒店将遗留物品交还给希望领取物品的使用者或其代理人时,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需要代理人出示身份证等,并提供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以证明身份。在此过程中,可能需要提供身份证等的复印件。只有通过以上手续,且本酒店可合理确定保管物为该使用者的行李等时,代理人才可领取保管物。另外,由代理人领取时,本酒店将仅在得到使用者的直接联系时提供协助。此外,依照本项内容交还残留物品后,即使领取的使用者或其代理人并非真正的使用者或其代理人,本酒店也不承担责任。

第5条(使用者的赔偿责任)

使用者在使用自助衣帽间或因使用自助衣帽间的相关行为对本酒店或第三者造成损失时,应当对该损失进行赔偿。

第6条(免责事项与赔偿责任)

  1. 自助衣帽间仅供使用者自行暂时保管物品,并非本酒店直接保管,由使用者本人承担风险和责任。
  2. 符合下列各条时,无论使用者有无过失,对于保管物的灭失、损毁、破损等或变质等情况(下文简称“灭失等”。),本酒店均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保管物属于本使用规定第2条第1项(1)-(9)中的不可保管物品时
(2) 使用者的误上锁、忘记上锁等导致自身出现损失时
(3) 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保管物灭失时
(4) 保管物被有关政府部门等调查、检查、扣押或者被要求提交时
(5) 第三者对自助衣帽间的破坏行为等导致保管物失窃、灭失时
(6) 以违反本使用规定的方式使用时
(7) 其他不属于本酒店责任的情况

  1. 若保管物出现失窃或灭失等情况,且本酒店对该失窃或灭失等负有责任时,本酒店向使用者支付的损失赔偿金额为灭失、失窃的保管物的市值(仅限该使用者可以合理证明时)或30000日元,以金额较低者为限。

第7条(禁止事项)

严禁非入住者使用(下文称为“违规使用者”)。另外,若本酒店发现此类违规使用行为,无论有何种使用目的和原因,违规使用者均应向本酒店支付保管期间的费用,费用标准为自保管之日起至领取物品等的当天,每天1000日元。

第8条(协议管辖)

若出现与本规定相关的纠纷等,东京地方法院将作为第一审的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第9条(规定的变更)

  1. 本酒店可自行变更本使用规定。
  2. 若本酒店决定更改本使用规定,最晚将于变更生效日的两天前,在自助衣帽间上公布规定变更以及变更后的规定内容和生效日期。
  3. 规定变更生效后,使用者依据规定使用自助储物柜时,则视为已同意规定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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